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一、立法目的和原则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活动,保障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泄露、滥用等,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法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活动的隐私保护。本法律法规所称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三、隐私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本法律法规所称隐私信息,是指与自然人个人隐私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生活照片、视频、音频记录、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社会保障等个人隐私信息。
四、隐私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1.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活动。
2.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3.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未经他人同意向其发送包含个人信息的垃圾信息。
五、隐私信息的保护措施
1.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个人信息为目的,泄露、篡改、毁损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2.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个人信息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活动。
3.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并有权知晓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其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4.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或者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其他侵害他人隐私的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个人信息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违反本法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