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一、网络隐私权概述
(一)网络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对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扰。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表现形式,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1. 知情权。用户有权知道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目的、用途是什么,收集个人信息的主体是谁,收集个人信息的主体要告知用户。
2. 选择权。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享有选择权,即用户可以选择向谁提供个人信息,提供哪些个人信息。
3. 信息安全权。即用户有权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被利用等。
4. 支配权。即用户有权支配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对个人信息的查询、更正、补充、删除等。
二、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立法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涉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其中,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这些规定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依据。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多为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效力层次较低,且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来规范网络行为,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二)司法保护现状
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加上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专业性较强,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操作。例如,“人肉搜索”现象产生后,法院往往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个案判决,而不能形成一套统一的判例法体系来指导类似行为。同时,由于网络隐私权的客体比较特殊(既是一种人格利益又是一种财产利益),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侵权行为难以界定、侵权损害难以计算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高可操作性。
三、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 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法。该法应明确规定网络隐私权的定义、范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等内容,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系。同时,应规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以便在实践中操作和执行。
2. 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民法典、刑法等应增加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规定。还应针对不同领域(如电子商务、医疗等)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行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 完善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应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规范和解决。例如,针对“人肉搜索”现象,可以将其纳入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调整;针对网络广告骚扰问题,可以将其纳入广告法中进行规范等。
(二)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1. 加强行业自律。相关行业应建立自律组织(如中国互联网协会等),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规范性文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鼓励相关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
2. 加强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应提高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意识和认识水平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积极参与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媒体等社会力量应加强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